各縣(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省直駐潮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省財政廳《廣東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粵財采購[2010]4號,下簡稱《工作規范》)轉發給你們(因《工作規范》頁數較多,請各單位登陸廣東省政府采購網http://www.gdgpo.gov.cn“政策法規欄”自行下載正文及附件),結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各單位可登陸廣東省政府采購網http://www.gdgpo.gov.cn “政策法規欄”自行下載),市財政局根據法規賦予的權限和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我市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和有關事項做出如下規定,請一并認真遵照執行。
一、市直單位(下簡稱采購人)采購納入依法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填報《潮州市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審核表》(表模見附件一,用A4紙自行復制,一式三份),經市財政局審核采購項目和采購資金后,編制本單位的政府采購計劃(《潮州市政府采購計劃表》表模見附件二,用A4紙自行復制,一式三份),報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科。市財政局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批復給采購人。
二、采購人應當按照核準的《潮州市政府采購計劃表》中確定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并依法按時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三、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購資金,按我市現行的國庫集中支付辦法辦理;由采購人自行支付的政府采購資金,按相應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依法支付。
四、我市政府采購金額較大項目的金額標準暫定為300萬元,今后視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五、市直采購人和省直駐潮單位應選派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本單位的采購員并于11月20日前將采購員的相關信息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科備案(《潮州市政府采購采購員備案表》表模見附件三,用A4紙自行復制),以后若單位的采購員調換時各相關單位應將新采購員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科備案。
六、為便于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我市采購人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保證采購人的政府采購項目在我市市區開標和評標。否則,采購人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購。
七、各縣(區)應根據《廣東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結合實際制訂和完善本級政府采購工作規范,并貫徹執行。
八、以上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市財政局2000年3月14日發布的《潮州市市直政府采購資金財務管理規定》(潮財[2000]01號)、2006年11月6日發布的《關于市直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潮財采監[2006]1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潮州市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審核表》
附件二:《潮州市政府采購計劃表》
附件三:《潮州市政府采購采購員備案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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